|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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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抗28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118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滁检民监[2020]3411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桑泽祥 审判员蔡太传 审判员闫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