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386600元,并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1元,由原告***负担543元,被告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