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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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五交化总公司 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宇钟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新宇钟表有限公司货款3363263.13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835元,减半为16917.5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