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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14927699元; 三、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276471279元及部分已完工工程款应付利息34893960元,并以27647127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四、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就291398978元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吴兴新骏马金属门窗厂、吴兴敢山土石方工程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283元,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58125元,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586158元。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费216270元,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03298元;***、***、***、***、***、***、***、***、***、***、吴兴新骏马金属门窗厂、吴兴敢山土石方工程队各负担1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