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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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01执814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智烨、曹珊、胡智焱: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智烨、曹珊、胡智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甘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1144202.07元(其中含借款本金960万元及至2018年6月22日利息1373190.07元,案件受理费8763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373元,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珊、胡智焱名下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710弄6号2301室(房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10)第030510号)和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710弄4号101室(房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10)第030513号)两套房产,上述房产于2020年4月27日一拍成交,成交价分别为10215790元、839942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智烨银行存款7545.39元、被执行人胡智焱银行存款16020.15元,本案案款共计18638775.54元。本案债务总额至2020年4月27日共计1448133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发还14481337元,本院执行费90000元,另向被执行人曹珊、胡智焱发还房屋租金640000元,因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相关案件当事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公司发还1724046.1元,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发还1703392.44元。 至此,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甘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