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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22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0元,仍需支付赔偿款11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584240.01元(706240.01-122000),其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33604.92元(584240.01-50635.09),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返还垫付款50635.09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的赔偿款汇至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大冈支行,卡号:62×××55;第三人的垫付返还款汇至收款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53×××1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6元,减半收取5613元,鉴定费3184元,合计8797元,由原告***负担677元,由被告***负担8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