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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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甲方)以及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原告富登小贷德阳分公司(乙方)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990.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60990.6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