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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甲方)以及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原告富登小贷德阳分公司(乙方)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990.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60990.6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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