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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款6680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6806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5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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