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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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兆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兆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721.6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77721.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兆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兆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0元、连同关联案件(2017)粤1973财保660号保全费2980元,由原告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由被告东莞市兆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