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江亚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潜江亚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潜江亚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嘉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93.87元,由被告潜江亚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