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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邓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06408.01元; 二、被告云南邓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及通信系统改造残值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云南邓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云南邓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租金金额为1042145.28元(包括物业管理费35038.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9元,由原告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担4769元,由被告云南邓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