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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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渴望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渴望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安倍眠公司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