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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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款1689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846.56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8月1日起、以40959.3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9月1日起、以50210.52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14956.91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975.96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5667.52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3月1日起、以4359.53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5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后收取1969.5元,由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