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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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偿还代偿款119641.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19641.9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9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