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永安镇河边机械设备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人身受损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药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6903元,由***、***、***共同赔偿74761元(已付41000元),由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7381元,剩余损失74761元由***自理。 二、***、***、***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6元,由***负担262元,由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由***、***、***共同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