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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永安镇河边机械设备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人身受损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药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6903元,由***、***、***共同赔偿74761元(已付41000元),由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7381元,剩余损失74761元由***自理。

二、***、***、***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6元,由***负担262元,由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由***、***、***共同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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