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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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铭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铭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53826.84元; 二、被告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铭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123045.75元(后段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铭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52元,减半收取27176元,由被告长沙湘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