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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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网签备案合同(备案登记号为Y14037034)的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84.9元; 四、第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返还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六、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房款138748元; 七、驳回原告陕西宏盛地产管集团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441元,原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