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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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尔鑫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陕0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本院(2018)陕0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均有权向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撤销本院(2018)陕0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46万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由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546万元,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对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与本判决给付款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