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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
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
莱阳市金象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韩记果蔬专业合作社
青岛昭淇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阳市韩记果蔬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10月14日的利息60061.56元,合计3060061.56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实际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莱阳市鹤山路78号阳光城0075-101号、建筑面积为359.97平方米、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使用权面积800.84平方米、莱国用(2015)第215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莱阳市建筑面积为165.97平方米、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使用权面积41.49平方米、莱国用(2011)第268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莱阳市建筑面积为114.91平方米、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使用权面积28.72平方米、莱国用(2011)第268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青岛昭淇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莱阳市金象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对被告莱阳市韩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岛昭淇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莱阳市金象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阳市韩记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1元,由原告负担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5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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