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潘宁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KOL经纪合约》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潘宁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潘宁上新补助费、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服务费人民币17618.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潘宁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62.50元,由原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312.50元,被告潘宁承担人民币21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由反诉原告潘宁承担人民币3030元,反诉被告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0元。被告应负担的反诉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