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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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19)陕0112民初13972号原告:山西华北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19)陕0112民初13972号原告: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1525780W。法定代表人:李有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奋田,男,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08。法定代表人:黄治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7月31日,其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被告向其出具收据。2017年8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迟迟未动工,致其承包的项目无法进行施工。其多次与被告商谈退还保证金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自2017年8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交保证金同期贷款利息3倍,应支付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刘鑫人民陪审员史西平人民陪审员樊魁元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苗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