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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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度瑞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其利息20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 三、被告***、被告武汉度瑞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律师费20000元,均由被告***、***、***、武汉度瑞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付,四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