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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晟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三、武汉东晟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48万元; 四、驳回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505元,由武汉东晟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0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6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东晟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6元,由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505元,由武汉东晟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7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