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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8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6元,减半收取为11058元,由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633元,由***承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