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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67183375.31元,并以67183375.31元为基数支付从2013年8月2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6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8596元,由被告(发诉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4029元。鉴定费9000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5023元,由被告(发诉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