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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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368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