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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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诚成 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 二、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诚成 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