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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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185.29元及利息(以2849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以4068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6918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69185.29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中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保全费724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