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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大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245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共计120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5000元,不足部分70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90%,即6340.5元,由被告***赔偿10%,即704.5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36990元、护理费14796元、伤残赔偿金1031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61228.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5122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90%,即46105.4元,由被告***赔偿10%,即5123元;

三、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90%,即2700元,由被告***赔偿10%,即3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6273.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11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原告55145.9元,由被告***赔偿原告6127.5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至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91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按上述款项方式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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