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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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670元,赔偿原告***1335元; 二、驳回原告***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