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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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6527.66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3元,由被告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由原告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