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25734.21元及利息(利息以6665009.8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由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31010110-B23-000轮辋产品960件、31010110-D02-000轮辋产品2578件,若不能返还,则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不能返还部分产品,按31010110-B23-000轮辋产品含税单价198.68元、31010110-D02-000轮辋产品含税单价205.15元向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并立即支付货款; 四、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58.60元,减半收取32129.30元,由原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9.23元(已缴纳),由被告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944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