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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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 甘肃明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人和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明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0000000元及利息28601523.5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并支付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1%计算; 二、若被告甘肃明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10号]、位于兰州市西固区[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1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8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9808元,由被告甘肃明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