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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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慈和堂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付***医疗费55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40元、营养费为8620元、护理费为156958元、残疾赔偿金7829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33149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承担的款项共计333991元,***承担的款项50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