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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工程款326044元,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4元,保全申请费2311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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