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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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强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宁强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2197元; 二、变更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宁强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44647.2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西宁强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由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负担2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6元,由西宁强辉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708元,由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负担5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