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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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溧阳市佳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费用364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