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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
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的起诉。

本裁定生效后,(2020)冀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同时失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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