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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莫尼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莫尼厨具有限公司支付三张汇票总金额300000元(每张汇票金额100000元,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130***0613207905161、130***0613207905522、130***0613207905145),并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被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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