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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华承运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扣除第二次事故造成的便道路肩损坏预留部分1000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华承运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6415元(其中:1、车辆损失:341270元×50%-交强险项下1000元=169635元;2、施救费:7500元;3、拆解费10000元×50%=5000元;4、公估费28800元×50%=14400元;5、停运损失59760元×50%=29880元;合计226415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华承运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35元(其中:1、车辆损失:341270元×50%=170635元;2、拆解费10000元×50%=5000元;3、公估费28800元×50%=14400元;合计190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1.75元,减半收取3780.8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2348.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43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