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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51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514.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62.86元;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25.84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25.84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承担43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承担102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承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4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