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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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三河装卸有限公司 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晋城市尚氏腾龙装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502民催2号 申请人:晋城市三河装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晋城市三河装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作出判决。 宣告票号为30900053/29206791、票面金额为90000元、出票人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收款人为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晋城支行专业处理中心,背书人为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晋城市尚氏腾龙装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城市三河装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三河装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二军 审判员聂桂芬 审判员田海根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秦颖超 书记员杨倩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