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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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 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垫款本金34770812.50元及利息15125303.44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垫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在编号为131005201200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85元,由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