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銮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銮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同时冻结担保人宋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