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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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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2562号民事判第一项、第三项;

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2562号民事判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3188.44元(193949.7元-70761.26元);

四、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70761.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32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1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242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4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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