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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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优必特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天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天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必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了LNG供应合同(合同编号:HBTG-02-20171023); 二、被告河北优必特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天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下机器设备:LNG储罐一台(30立方,编号17030-1644),天然气撬装设备一套,卸车增压器一套(含3根软管); 三、被告河北优必特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租赁费23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天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河北优必特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