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好山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联森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河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巨恒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河北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好山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预付款本金1219801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为19836830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10月20日,以本金123980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8日,以本金123080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21980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对河北好山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2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好山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