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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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钦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钦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天猫店铺“semir钦达专卖店”使用被控侵权信息“森马”字样,停止销售吊牌上含被控侵权信息的鞋产品; 二、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钦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