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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6亿元; 二、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以1.2亿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以1.56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2192万元从上述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800元,由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1800元,由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孚元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河北众诚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