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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百捷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5973.8元、车辆维修费548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988.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营养费3700元、误工费33663.56元、护理费10360元、交通费61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5元,被告***负担2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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